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则视为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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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签合同国假前辞退不一定有补偿,除非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才有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单位需要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主张相关权益。如单位将员工辞退,应当根据辞退的具体情形确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员工因拒签合同被辞退的,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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