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没开庭,那是要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通知开庭的。那劳动仲裁时间是申请的时间,两者是不一样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处于一个连续状态时,申请仲裁的时间应当从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也予以受理。 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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