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劳动纠纷当事人不知道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已从60日改为了1年,如果要维权,就要注意时间的变化了。据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超出一年仍然
可以申请仲裁,这类情形包括: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存续期间因拖欠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