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没有对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罚款具体数额的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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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罚款违反劳动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公司没有制定罚款条例的权力。 因员工本人的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赔偿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不能对员工实行罚款。 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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