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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作为工龄计算之日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事实和法律

2023-05-16 09: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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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建立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的,用人单位以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作为工龄计算之日,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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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用工之日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同,用工之日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日期,此时双方不一定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建立起来了。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日期;劳动合同起始日,是劳动合同开始履行的日期。 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后面签订合同的时间可能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这取决于合同是何时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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