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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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具体的有:1、取消晚婚晚育的假期;2、宫内放节育环则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的体力活;3、取节育环则休1天;4、计划生育人流与引产未满4个月享15天;5、产假。虽说各省份相关标准并不同,然大多数省份除去国家规定的98天外,还延长产假60天并明确规定配偶的陪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九十八天的产假,其中十五天可以在分娩前休完。如果是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十五天。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十五天。如果女职工怀孕四个月内就流产的,可以享受十五天的产假。如果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就流产,可以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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