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保密协议由企业与员工协商订立,属双方协议,自企业盖章、员工签字后即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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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法律管辖是: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 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 3.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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