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 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酿成重大事件,对于企业、地区声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专业的说法,把群体性劳动争议分为两种: (1)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一种说明企业的某一局部行为对广大职工造成了普遍的侵害,需要格外重视,并且在仲裁审理程序上不能走独任仲裁庭,而必须上豪华的合议仲裁庭。 第二种更严重,不仅涉及到劳动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工会的法律法规,由于当地总工会的介入,企业一方要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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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形式:当事人之间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其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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