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固定规定比较多,你可以主要了解,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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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事先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出示相关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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