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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二)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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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三)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四)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五)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四)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服务标志。载客时应当启用载客标志,不得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待租时应当启用待租标志,不得拒载,不得议价;需要暂停载客时应当起用暂停服务标志;(六)保持车内清洁和卫生,不得吸烟;(七)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不得隐匿乘客财物;(八)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九)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属单位或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或者驾驶证信息、修理项目和部位,送修时间和收车人姓名,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不得为承修车辆进行改装或出具虚假维修、维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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