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为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4、收集打卡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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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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