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自主的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法和其会员国国内法具有“完全的法人资格”(第1条),其主要目的是鼓励生产性投资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流动(第2条)。提到“生产性投资”是强调机构的重点在于经济的一切部门的具体项目和计划。这并不意味着将其业务限制于制造业部门。机构除了担保投资在这些会员国的非商业风险之外,还开展补充活动,以促进投资流动(第2条(b)款)。本公约第23条规定了机构应开展的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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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政能力及责任能力。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则为高等学校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因此,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对其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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