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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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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