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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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理论上是不超过八个小时的,也就是平均每一周不超过44个小时。但是对于自愿的加班加点是不约束的。就是说加班法律是禁止的,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强制加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劳动保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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