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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扣押的物品、邮件、邮件、电报或者电报或者电报的,如何处理

2022-03-26 08: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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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据此,你可以要求他们返还,如果遭至拒绝,你可以向公安局或检察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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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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