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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财物、收取押金、押金等物品的如何处理

2022-03-06 1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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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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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以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服、提供上岗培训为由,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劳动者有权留存相关证据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返还。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不合法,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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