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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或者隐匿邮件电报罪的量刑标准

2021-12-07
第一,行为人必须进行私自开拆、隐匿、毁坏邮件、电报等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因为邮件本身的包装不严格,导致信件或者其他物品遗漏,则不应视为构成本罪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实施开拆、隐匿、毁坏邮件、电报是违法的。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意图,而是因疏忽而误拆、丢失邮袋、信件、包裹和电报,则不构成本罪。第四,构成本罪的情节也要严重,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等。任何符合上述标准的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坏邮件、电报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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