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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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签订,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一个月正常工资,一个月双倍工资,有经济补偿。 1、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向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如果是劳动者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使员工愿意出具“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也是不行的。企业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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