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而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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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 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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