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购房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住房贷款违约。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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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以下情况可以不承担责任: 1、无效合同(对方采取诱导、隐瞒重大事实、非所有权人签约等原因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 2、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3、对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对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
未经双方同意或者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想解除购房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想解除购房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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