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购房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住房贷款违约。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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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追究房产中介责任的六种情况如下: 1、隐瞒房屋弊端。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4、审查不到位。 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6、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以下退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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