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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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公司非过失性辞退的,公司要按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补偿,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付一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则付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被过失性辞退的,则没有补偿。
企业辞退员工,如果依法应给予补偿的,则一般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其补偿;如果企业是因员工有过错而行使解除权辞退员工的,则一般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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