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申请证券服务部开业验收,应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申请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证券服务部业务管理制度;(二)证券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券服务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文件;(四)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及时有效的统一监管技术系统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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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 5、持劳动者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件的可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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