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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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适当的名称。且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植物新品种是不可以申请授予专利的,根据法律法规,动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但是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种植者对其品种的权利,植物新品种以植物新品种权的形式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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