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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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适当的名称。且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下列项目不得授予项目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产品的生产方法;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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