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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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四种方式:主动修改:申请人可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专利申请;被动修改:经审查,专利申请中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职权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较多时,提交重新打印的更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有: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单中列出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新型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一致;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并与同一或者类似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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