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手续包括以下几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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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流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1、提前准备需要的材料,包括租赁合同、身份证明等; 2、携带上述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3、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携带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缴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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