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手续包括以下几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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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之后依然应当遵循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出租房屋。房屋办理登记手续之后便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登记之前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因此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之后依然要根据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处理出租房屋。
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后出租房屋的处理: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买方后,卖方仍将房屋出租,此时房屋已经归买方所有,原房屋所有人是没有权利再将房屋进行出租。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出租构成无权处分。所以卖方应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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