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时间遇到事故死亡,如果是交通事故,且不是劳动者主要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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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如果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选择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也可以考虑走工伤赔偿的程序。但是在两者相同的范围内,得不到双重赔偿。
工伤有广义、狭义之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可知,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上下班途中,如果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承载的交通工具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可知,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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