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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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发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非法出售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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