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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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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4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1、犯本罪的自然人,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判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那会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会对单位判罚金,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处罚。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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