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异: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有生育津贴发生育津贴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单位补差。 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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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在于其含义不同,也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是指在工作期间女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达到享受津贴的标准后,社会保障机构提供职工的假期生活费。产假工资是指企业或者单位在休假期间为女职工支付的工资,支付人为用人单位或者企业。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但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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