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人员检查算做病假是违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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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检查算事假,事假是指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假,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孕期检查包括在了劳动时间内,不算事假。
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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