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付费,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和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病种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并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建立“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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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4、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5、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青岛大病门诊报销比例是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定点医院报销6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床建筑面积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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