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对于商标的保护限于商品商标,保护范围限定于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使用工或注册上。TRIPS协议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1、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2、把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易引起混淆的标识,3、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因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但TRIPS协议仍未完全解决与驰名商标有关的问题,其中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仍缺乏更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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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有以下保护: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依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不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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