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疏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拒绝赔偿双倍工资,用人单位疏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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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用工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能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主动拒签劳动合同的,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催告后仍拒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只要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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