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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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个步骤。如下:1、只有拿到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才可以确认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上户口;2、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3、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领养孩子上户口的: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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