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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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上户口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收养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2、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是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3、核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领养的小孩要上户口的,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领养小孩后,要求户口登记机关上户口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领养是合法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户口登记,将小孩的信息记入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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