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若该单位员工取得的工伤补助金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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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月额外给员工发放的医疗补助费是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免征:疫情期间,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包括了工作补助奖金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还包括了与预防新型肺炎疫情的医药防护用品等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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