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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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规定:该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龄来算的,每满一年单位需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一定的标准,即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则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该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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