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你在其它地方,你回去办理也不太方便,建议你多给那边人力资源部领导说点好话什么的,想办法让他们给你以传真的形式发来一份这样的证明。 一般情况下新的用人单位都需要那个离职证明,这样第一他们可以确认你是不是真的和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第二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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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4、工会的意见; 5、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6、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7、通知的时间; 8、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证和盖章等等。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需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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