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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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居民供热价格拟每平方米降2元,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交费,差额2.7元/平方米由政府给予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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