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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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三十个严禁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等30种违规行为。据悉,“三十个严禁”适用范围为我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即日起实施,对违反禁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或辞退,担任高管职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撤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追两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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