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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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食药局审图流程如下: 1、备案人向政务中心递交备案资料(电子档和纸质档); 2、形式审查; 3、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览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4、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进入备案程序; 5、现场提供备案凭证;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日常监管记录; 6、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7、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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