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因此,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官民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但选择好行政复议机关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讲,一个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行政机关会在最后写类似这样的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局(委员会、厅、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有这样的注明,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自然是不会找错行政复议机关。但有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写清楚权利救济的途径,更没有写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因此,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对需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来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行政复议的规定,希望对需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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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予以维持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以及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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