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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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存在过错的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只有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公司制度; 3、给公司带来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自己工作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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