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一是,雇员听从雇主的指定或指示,包括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工作时间内,固定的工作地点,从事雇主指定的工作。二是,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指示,但目的是为了完成雇主指示的工作,这表面上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实际工作中,很多特殊情况雇主无法预料到,雇员为了完成工作采取的必要的超出固定地点,固定范围的工作行为,也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您的情况雇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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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为雇佣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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