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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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3、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有以下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款: (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2)延迟交房;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 (5)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误差超过3%的; (7)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8)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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