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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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例如:房屋结构的变更,房屋用途的变更等,若是开发商没有告知购房人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很多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交房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5)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7)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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