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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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正式合同,预售是说卖的房尚未建完,开发商需取得五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正式合同,预售是说卖的房尚未建完,开发商需取得五证,其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完的商品房销售也需取得五证,其中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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